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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次數:2771 發布時間:2014-05-15
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廳(局、委、辦):
為貫徹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2014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發揮現代農業示范區引領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再認定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的有關要求,我部決定組織開展2014年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申報創建工作。根據《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擬申報創建的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應符合《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規劃編制科學、主導產業清晰、建設規模合理、基礎設施良好、科技水平先進、運行機制順暢等創建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現代化水平先進。依據《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擬申報示范區2012年農業現代化建設水平綜合得分處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級市應處于全國前列且不低于60分。國家級或省級貧困縣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創新舉措實。擬申報示范區所在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業改革工作,在創新糧食生產保障機制、農業支持保護機制、可持續發展機制、農業經營體系、農村金融制度、農業管理體制等方面開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較好成效。列入國家級或省級農業相關改革試驗范圍的縣(市)可優先申報。
(三)區域代表性強。擬申報示范區發展特色突出、建設抓手有力、示范主題鮮明,在區域乃至全國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區域與已認定示范區類型、模式相同的縣市創建。
(四)示范作用明顯。擬申報示范區在推動土地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在農業規模化、標準化、市場化、機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為引領區域現代農業發展提供了較多的經驗借鑒,示范帶動作用強。
(一)一個地市一般布局1個示范區,已認定2個及以上的地市,不再受理所轄其他縣市申報。
(二)堅持整縣(場)創建為主,允許部分條件較好的地級市(墾區)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縣(場)或開展整市創建。擬申報示范區的地級市應無縣級示范區,且能夠有效聚合所屬縣(市)組織、財政力量推動示范區建設。
(三)各省應統籌兼顧糧油、經作、畜牧、漁業、農墾、農產品加工等不同主導產業類型,以及平原、山地、草原等不同地形的現代農業發展特點,科學合理布局示范區。
此次創建規模為54個。在充分考慮各省糧食總產量、現代農業發展水平以及現有示范區覆蓋率等因素的基礎上,我部確定了分省申報控制數(見附件1)。
各地按照創建縣市申請、省級農業部門(農口部門分設的省,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競爭性選拔、省政府同意后等額申報的程序,組織開展創建工作。我部將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審,經常務會議審議并公示無異議后發文認定。
主要包括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的申報文件、省級政府同意意見、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申報書。農業主管部門分設的須提交省級農口部門國家現代示范區創建工作聯席會議初審會議紀要。申報書應按照《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申報書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2)編寫。
各省(區、市)農業主管部門應于2014年7月1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我部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辦公室(發展計劃司)一式6套,并附電子文本光盤。
(一)強化工作組織。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省實際,細化申報條件及布局,明確專人負責,突出公開公正,確保申報工作有序進行。
(二)突出示范主題和類型。擬申報示范區按照在某一方面處于區域或全國現代農業的前列,具備其他區域可學、可借鑒的原則確定示范主題。根據主導產業、地形特點等實際,在產業、區域、改革等方面明確單一性或復合性示范類型。其中,產業類型可包括現代糧油產業、園藝產業、畜牧產業、水產業、種業和現代農產品加工流通業等,區域類型包括平原農業、山地丘陵農業、草原農業等,改革類型包括創新糧食生產保障機制、農業支持保護制度、農業可持續發展機制、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農村金融制度等。
(三)做好競爭選拔。各省應采用實地考察、材料評審、現場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競爭性選拔,制定完善的競爭性選拔方案和評審標準,切實提升創建質量,真正將發展基礎好、創建意愿足、創新措施實、區域代表性強、示范作用突出的縣(市)選拔出來。對現代化水平較低、特色不突出、體制機制創新滯后的縣或地市堅決不推薦、不申報。
(四)做好建設評價。各省應按照《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組織通過競爭性選拔的縣市開展建設水平自評價,自評價報告作為申報書附件,并在示范區建設考核評價信息系統(http://ac.agri.gov.cn)填報2010-2013年四年數據。
(五)按時報送材料。申報創建工作要求高,各地農業主管部門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送。自評價數據不實、材料不全或滯后申報的將不納入本年度認定范圍。
聯系人: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張永江、欒義君
電話:010-59193378,010-59192548(傳真)
E-mail:sfqglbgs@agri.gov.cn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