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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次數:2967 發布時間:2014-08-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全國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經驗交流會后,各地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積極要求擴大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數量和規模。為順應各地呼聲,充分發揮示范區引領作用,我部決定適當擴大今年示范區創建規模,增加申報數量,現將有關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在《農業部關于2014年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的通知》(農計發[2014]77號)已下達54個創建指標基礎上,本次追加78個指標,使第三批示范區申報總量達到132個。各省申報控制數附后。
在繼續堅持以縣(場)為主創建的基礎上,支持東部沿海地區、大城市郊區和大型墾區等部分條件較好的地級市或副省級、省級市,開展整市創建或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區域創建。創建市級示范區須符合以下要求:
黨委政府重視。市委市政府創建意愿強,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措施針對性強、力度大,能有效整合財政、組織資源開展建設。創建區域內有關縣(市)積極性高,對整市創建認同度較高,非省直管縣。
現代化水平高。按照《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創建市2012年農業現代化建設水平綜合得分處于全國前列且不低于60分(一般應達到70分以上),區域內各縣市發展水平較為均衡。
代表性較強。創建市現代農業發展特色鮮明,具備一定規模的耕地面積,在產業類型、資源稟賦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引領帶動能力強。
對尚無縣級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的創建市,按照農計發[2014]77號文要求的程序申報;對已有縣級示范區擬擴大示范范圍、創建市級示范區的,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市政府申請、經省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報我部認定,不計入本次申報分配名額。我部將對市級示范區單獨評審,嚴格標準、嚴控數量。
創建示范區,根本目的是為全面深化農業改革、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引領帶動全國現代農業發展。各地要切實把握方向,各項申報創建工作都要服從和服務于這個目的,突出典型性、示范性,把制度創新作為創建示范區的核心任務,把可看可學、可復制可推廣作為基本要求,不能把示范區視為要照顧、爭優惠的“政策洼地”,不能打造中看不中用的盆景,更不能把示范區視為園區,切實把創建思路清、建設水平高、改革成效好、發展模式先進的縣市選拔成為示范區。
(一)嚴格認定條件和程序。各地要嚴格按照農計發[2014]77號文和本通知要求的申報認定條件、布局、數量和程序開展創建工作,不得超報。擬申報創建的示范區須報請省級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主要負責同志同意。
(二)嚴把數據審核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水平監測評價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采集統計年鑒數據和上級行業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各省對有關申報數據要逐一核實各項數據來源,凡虛報數據、弄虛作假、與公開發布的統計數據不符的,一律取消申報資格。對把關不嚴、經我部評審發現的,取消該縣市創建資格并相應扣減該省申報指標。
(三)深入開展競爭擇優。各省須嚴格按照農計發[2014]77號文有關要求組織開展競爭性選拔,公開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申報要求,計劃單列市、省屬墾區所轄縣(市、區)、場參與本省統一組織的競爭性選拔,與其他縣市一視同仁。未參與、未通過競爭性選拔的,不予以推薦。請各省將競爭性選拔結果作為申請報告附件一并上報。
(四)及時報送申報材料。請各省按農計發[2014]77號文件要求組織材料,并于9月30日前將申報文件、省級政府同意意見和示范區申報書等材料一并報送我部發展計劃司。
農業部
2014年8月18日
2014年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創建申報控制數 | |||
省(區、市) | 本次追加指標 | 已分配指標 | 合計 |
北 京 |
| 1 | 1 |
天 津 |
| 1 | 1 |
河 北 | 4 | 2 | 6 |
山 西 | 2 | 2 | 4 |
內蒙古 | 3 | 2 | 5 |
遼 寧 | 4 | 2 | 6 |
吉 林 | 3 | 2 | 5 |
黑龍江 | 4 | 2 | 6 |
上 海 |
| 1 | 1 |
江 蘇 | 4 | 2 | 6 |
浙 江 | 3 | 2 | 5 |
安 徽 | 4 | 3 | 7 |
福 建 | 2 | 2 | 4 |
江 西 | 3 | 2 | 5 |
山 東 | 5 | 2 | 7 |
河 南 | 5 | 2 | 7 |
湖 北 | 5 | 2 | 7 |
湖 南 | 5 | 2 | 7 |
廣 東 | 3 | 3 | 6 |
廣 西 | 2 | 2 | 4 |
海 南 | 2 | 1 | 3 |
重 慶 | 1 | 1 | 2 |
四 川 | 4 | 2 | 6 |
貴 州 | 1 | 2 | 3 |
云 南 | 2 | 2 | 4 |
西 藏 |
| 1 | 1 |
陜 西 | 2 | 1 | 3 |
甘 肅 | 1 | 1 | 2 |
青 海 |
| 1 | 1 |
寧 夏 | 1 | 1 | 2 |
新 疆 | 1 | 2 | 3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2 |
| 2 |